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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6.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时协调沟通,制定整改方案,实行综合整治,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7.“三合一”场所整治完毕,消防大队要组织进行验收,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8.各相关执法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源头把关。

  9.各乡镇政府要科学合理地划分监管责任区,落实“网格化”管理,加强动态监控。

  (四)居住出租房屋的火灾隐患排查

  1.按照《丽水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整治工作,减少亡人火灾发生。

  2.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联合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 严厉打击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行为。

  3.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

  4.对排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5.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6.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7.县政府将对我县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隐患排查

  1.县消防大队要对我县高层和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

  2.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建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

  3.重点推广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建设经验,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联网,实时监控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和人员值班情况。

  4.重点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置到位并运行正常,确保消防车通道符合要求。

  5.强化高层和地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和消防产品质量。认真检查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确保消防安全。

  6.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关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县消防大队及时提请政府要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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