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整改责任单位进行督查,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
4.督促督办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5.对已整改完毕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反弹。
6.对未整改完毕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
7.对无法保证整改到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实施“三停”,并落实措施确保彻底关停。
8.县消防大队每周汇总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每周四下午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进度。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
1.完善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花名册,已排查的场所要逐一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重点推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经验做法,组织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普遍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4.严格落实《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5.抓好公众聚集场所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工作,杜绝装修材料类火灾隐患;禁止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燃放烟火爆竹。
6.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确定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7.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大队要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8.县消防大队每周五上午9时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实施进度,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总结。
(三)“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
1.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减少“三合一”场所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各有关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行排查。
3.县消防大队要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对辖区小作坊、小企业及其他火灾隐患突出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和发现“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4.建立健全“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台账,完善相关数据资料,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5.对排查出来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坚持“以技术改造为主、人员搬离为辅”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迅速整改;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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