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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补充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补充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补充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促进人口集聚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农民在乡镇(管理区)统一规划安置点建设农民公寓安置,并确保乡镇(管理区)农民公寓安置项目补助的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规范化,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农民公寓安置项目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10]58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补助对象。凡符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景委〔2009〕1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景委办〔2009〕16号)等有关危旧房改造文件要求的农民,并于 2009 年以后(包括 2009 年度)在乡镇(管理区) 统一规划安置点以公寓(套房)形式安置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对象。

  二、补助标准。被扶持的农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县里对农村危旧房改造拆旧建新农民在乡镇(管理区)统一规划安置点以新建(购) 农民公寓(套房) 形式安置,一户只建(购) 一套的,在执行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补助 5000 元(该户享受人数按本户向国土部门申请建房的人数结合下山移民资金补助的资格审查条件予以确定)。一户建(购)多套农民公寓房或超出农民公寓建房标准的家庭,不得享受乡镇农民公寓安置的补助政策。

  三、农民公寓的建设要求。乡镇(管理区)统一规划安置点,农民公寓必须由建设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国土部门以农民公寓(套房)的形式审批宅基地。农民公寓建房标准:以幢为单位对本幢的户数人数进行核算,人均建筑占地面积至少比景政发〔2007〕21号和景政发〔2007〕37号文件规定的供地面积少50%;每幢农民公寓房必须建4层及4层以上;同时,要符合户人均面积不能少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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