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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已经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政府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水平,县政府决定建立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县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专业会议、协调会;

  (二)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合同、法律文书的论证工作;

  (三)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县政府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且署名;

  (四)参与县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受县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活动;

  (六)开展调研,每年向县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第四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要求: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公正、公平、客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事务和有关文件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三)接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未经县政府的特别授权,不得以县政府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法律咨询组成员的身份办理职责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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