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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调整概算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调概补偿范围:房屋结构、面积和所有权人以有效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滩坑库区房屋及附属物损失补偿登记表”为基础,经调概复核后按实补偿。

  (1)库区淹没房屋;

  (2)黄海高程160米淹没线以上整体动迁自然村的移民房屋;

  (3)非整体动迁自然村已处置的移民房屋。

  2.房屋补偿单价调增标准:砖混105元/平方米、砖木101元/平方米、板木59元/平方米、土木56元/平方米,杂房及附属建筑物标准未调增,不再补发。

  (三)零星果木补偿费,专项用于移民个人在水库淹没线以上的零星果木补偿,按190元/人的标准发放。

  (四)房屋装修费,专项用于各类房屋的装修补偿,按调概后各类房屋补偿总额的2.5%计补。

  (五)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专项用于各类不可搬迁设施的补偿,移民个人的按450元/人计补,清库影响人员等对象的按900元/户计补,房屋在调概补偿范围内的集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按相应切块资金进行计补。

  (六)贫困移民补助费,专项用于以下方面:一是移民动迁安置期间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移民的补助;二是各项移民补偿补助总额不足以建造基本生活用房,被确定为建房特别困难户,且安置房屋面积至今未增加的移民困难补助;三是由于移民建房物价上涨等原因,每人补助500元。

  (七)滑坡坍岸处理费用,专项用于滑坡坍岸处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库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农副加工业设施补偿费和客运班车损失补偿费,专项用于原概算漏项的农副加工业设施补偿和客运班车损失补偿。

  (九)其它专项费,专项用于以下项目:

  1.移民生产生活补助费500元/人;

  2.库区非移民的被淹没耕地补偿:居住在淹没线以上村(整村无移民)的非移民被淹没耕地,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核实的面积(以耕地承包合同为依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县政府令7号)的区片综合价标准计补,或以周边外迁移民未淹没耕地调剂补足非移民被淹没耕地面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解决县内库区、安置地因移民动迁安置和水库蓄水造成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调概资金拨付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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