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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调整概算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调整概算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调整概算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调整概算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滩坑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调整概算(以下简称调概)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浙江滩坑水电站工程总投资调整的批复》、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调整概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23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概资金,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由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物价变化以及其他原因,对可研审定的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调整增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概资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复核新增农村移民人口的安置资金;

  (二)补偿补助项目及其标准、实物量等调整产生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房屋装修费、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贫困移民补助费、滑坡坍岸处理费、农副加工业设施补偿费、客运班车损失补偿费等资金;

  (三)其它专项费。

  第四条 调概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复核新增农村移民人口安置资金,按《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6〕184号)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实物量等调整产生的资金,按《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6〕184号)规定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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