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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第十七条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人劳社保、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第十八条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要承担经费保障的主要责任,统筹财力,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第二十条 要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原则上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劳社保、财政、卫生部门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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