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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总量调控的原则,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批准。

  第六条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42号)规定具体实施。

  第七条 现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外,其余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包括医疗卫生津贴、护士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项目(见附表)。

第四章 绩效工资的分配

  第八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4%,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6%,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第九条 由县卫生主管部门在县人劳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合理确定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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