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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经县政府研究,报市人劳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丽人劳社复〔2011〕1号)同意,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改革稳妥、有序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时间

  第二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第三章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第三条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劳社保、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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