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5.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山林延长承包期的终止期限。
6.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流转期限。
林地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三)流转方式。
林地流转可以采取公开拍卖、招标、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互换、协议等方式进行,依法流转的林地可以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规定实行再次转让。
但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加大对林地流转的扶持,促进林业规模经营
(一)政策扶持的条件。
对符合以下要求进行规范流转并进行规模开发的经营主体进行鼓励。
1.规范流转。
享受政策扶持并进行规模化开发的林地必须严格规范流转交易、登记和备案程序。
(1)集体所有林地的经营权流转规范程序。
一是决议和公示。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由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林地流转的决议,并在本村张贴流转公示,公示期七天。
二是申请和审核。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向乡镇(管理区)政府提交由县林权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申请表。由乡镇(管理区)林业工作站、乡镇(管理区)政府依次进行审核。
三是交易和备案。申请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乡镇(管理区)或县招投标中心申请交易受理。进行交易的林地标的必须权属清楚、界至清晰,提倡进行价值评估。并由乡镇(管理区)或招投标中心通过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等有关媒体发布交易内容的相关信息。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乡镇(管理区)林业工作站、县林权管理中心各备案一份。
林地流转的备案所需材料由流转双方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县林权管理机构要加强资料整理,保存归档。
(2)个人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流转规范程序。
个人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式由个人自行决定,也可参照集体所有林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