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瀑布、峡谷);
11.陆地地形名称(山峰、山口、沼泽、地片、洞穴)。
(二)普查方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选择由政府直接组织和购买服务相结合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地名外业普查、地名数据库建设及成果转化利用工作,各乡镇(管理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统一部署,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方案。各单位根据地名普查工作量组建普查队伍,做好普查对象资料搜集准备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县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普查时间与计划
普查工作从2011年3月开始,至2012年12月结束,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2011年7月。
1.成立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制订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3.确定普查人员,动员部署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对地名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
4.做好所需地形图、电脑等必要的准备及相关地名资料的采购、搜集整理工作;
5.认真做好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资料搜集工作的基础上,各乡镇(管理区)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全面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完成《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填写和拍摄相应的图像视频资料,整理上报县地名普查办。期间,需协助地名普查办工作人员进行野外数据采集。
6.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8月-2011年12月。
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标记和变化的地物。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及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按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
成果利用开发工作: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集和地名志,开展地名管理系统建设研制及开发其它地名公共服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