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与原则
(一)普查目的。全面查清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名基础数据,对已有地名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补充、更新和完善,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重名同音、用字不当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
(二)普查原则。按照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要求,普查工作本着统筹安排、先点后面,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开展。
二、普查内容与方法
(一)普查内容。本次地名普查内容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大门类,共涉及11个大类、56个子类,主要包括:
1.行政区域名称(县,镇、乡);
2.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3.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农场、林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
4.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
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巷、汽车站、加油站、停车场、桥梁、隧道、渡口);
6.水利、电力设施名称(井、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
7.纪念地与风景点名称(自然保护区、纪念馆、烈士陵园、古迹、寺、庙、公园、风景区);
8.建筑物名称(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广场、体育场);
9.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