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借款程序。一是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借款申请,提供成员联保小组联保协议书;二是理事会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或否决借款申请;三是理事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借款;四是理事会公告借款申请的审查结果。
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应自愿组成5-7人的成员联保小组,选举联保小组长,并得到理事会认可。成员借款需由其所在联保小组联保,签订由联保小组各成员签字的联保协议书。联保小组同时借款的成员不能超过三分之二,小组长不得申请首批借款,本组第一批借款开始正常还款后才能启动下一批借款申请。
5.还款方式。资金互助组织的借款本金可以“整借整还”,也可以“整借零还”,具体的还款方式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写入章程。借款人在遭受人力不能控制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残废、重病等重大变故的特殊情况下,经一半以上成员同意,可最多延期还款一次,但不允许对借款进行重置(以新还旧)。
6.还款程序。一是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按章程规定的还款方式偿还;二是还款时,由会计开出还款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三是会计汇总每月收款表并公示。
7.资金占用费率。资金互助组织的借款占用费率(包括提前还款的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资金互助组织运行成本的原则,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参照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年利率确定。
8.违约责任。资金互助组织对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由理事会确认逾期原因,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还款期。对成员联保的,联保者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借款。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三)资金互助组织的退出程序。
资金互助组织运转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一是资金互助组织违反第一章规定的设立原则。二是资金互助组织没有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三是资金互助组织的不良借款率超过15%(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及以上的借款)。四是资金互助组织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成员入股资金总额的60%。净值=借款余额+存款余额+现金余额-其他应付款。五是资金互助组织没有按有关规定管理,财务管理混乱。
资金互助组织运行不正常,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应按以下原则进入退出程序。一是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二是分摊资金损耗,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分摊,因其他因素造成的损耗由责任人承担;三是退还成员股金;四是剩余用于公益,剩余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投入,经全体村民讨论后,用于行政村的公益事业和扶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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