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互助组织监事会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资金互助组织监事会成员的资格:一是须为资金互助组织成员;二是愿意承担监督工作;三是有良好声誉;四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章程。
资金互助组织应制定章程。资金互助组织章程由试点筹备小组负责起草,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章程修改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资金互助组织的运行
(一)资金互助组织的互助资金构成与收益分配。
资金互助组织的互助资金来源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一是财政扶贫资金;二是成员自愿入股资金;三是无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四是财政扶贫资金增值部分在扣除特别困难低收入农户(以下称“特困农户”)的收益分配后,剩余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值部分转入本金。
财政扶贫资金在资金互助组织成立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专户后,拨付给资金互助组织。互助资金组织不能以个人名义开立农村信用社账户。
互助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扣除特困农户的收益分配)和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归资金互助组织所在行政村全体村民所有。成员入股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成员所有。
互助资金使用中产生的占用费收益,在扣除运行成本和风险准备金后,根据互助资金构成按比例分配。成员按其入股资金的份额获得收益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增值部分扣除支付特困农户的收益后,剩余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值部分转入资金互助组织本金。
(二)资金互助组织的服务运行。
1.借款对象。资金互助组织的借款对象是本社成员。资金互助组织优先向本社的低收入农户和特困成员发放借款。
2.借款用途。资金互助组织的借款只能用于成员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发现以下行为的,资金互助组织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收回借款和占用费:一是把借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二是把借款转借给他人;三是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
3.借款方式。资金互助组织的借款为小额、短期借款,具体的最高限额、借款期限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写入章程。借款人在足额归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后可以申请下一次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