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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村级资金互助组织示范点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资金互助组织成员是指村内符合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资金互助组织入股的农户。

  (一)资金互助组织成员的条件。

  农户向资金互助组织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的资金互助组织所在行政村内;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入股资金最低限额;四是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是县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个农户向资金互助组织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农户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村内有愿意加入组织的特困农户,经村民公议、公推、公示,可通过向其赠股成为成员。赠股以最低限额入股资金为限,由财政投入到资金互助组织的扶贫资金承担。

  资金互助组织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有权对无特殊理由拖欠借款不还的成员予以除名,并追缴借款和占用费。

  (二)资金互助组织成员的权利。

  资金互助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组织民主管理;二是享受组织提供的借款服务;三是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获得组织的收益分配;四是查阅组织的章程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五是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六是有退出组织的自由,退出时退还入股金,但在加入组织的第一年内不得退出;七是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资金互助组织成员的义务。

  资金互助组织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是遵守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是向组织入股;三是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及占用费;四是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是向组织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六是退出组织应提前告知(告知时间由章程规定或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七是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不得以所持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三、资金互助组织的管理机构

  设立资金互助组织应成立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设立资金互助组织应成立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大会。成员数量较多的资金互助组织,可成立资金互助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资金互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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