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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村级资金互助组织示范点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村级资金互助组织示范点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村级资金互助组织示范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村级资金互助组织示范点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探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缓解低收入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的短缺,提高低收入农户自我积累、自我管理、互助服务和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省扶贫办、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指导意见》(浙扶贫办〔2008〕40号)精神,就我县开展村级资金互助组织示范点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立村级资金互助组织的原则

  村级资金互助组织是指经批准在行政村设立的以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省特别扶持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由村内农户(包括低收入农户)自愿入股组成,为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社区性和非营利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设立资金互助组织应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是社区性原则。资金互助组织是在村内设立的,不得跨行政村设立。二是合作制原则。村内农户可自愿入股加入资金互助组织,也可自由退出资金互助组织。加入资金互助组织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资金互助组织实行成员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三是封闭性原则。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互助服务只在组织内部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四是促发展原则。资金互助组织的互助资金只用于成员的生产经营项目,帮助成员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五是非金融性原则。资金互助组织是非金融性的资金互助服务组织,不得吸储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活动。六是非营利性原则。资金互助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资金互助服务组织,不得从事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但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参照银行利率,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确保资金互助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互助组织成员的资格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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