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于畲乡中药材产业、畲乡山地蔬菜产业、毛竹产业提升基地及水库和稻田养鱼园区建设的补助支出。
(四)用于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教学楼、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及设备购置等支出。
(五)用于森林城市建设及产业平台的支出。
(六)用于低收入集中村、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最低生活保障、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低收入农户住房救助等的直接补助。
上述特扶专项资金使用是产业发展类的,且属于我县农业产业政策明确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的,按相关政策和补助标准执行;属于公共服务类中工程项目的按基本建设规范程序操作;属于扶贫开发、产业发展类等项目没有明确补助标准或支持环节的,由主管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制订相应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第八条 特扶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县财政局、县农办(扶贫办)、主管单位下达的资金和项目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县财政局按照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条 特扶专项资金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落实项目资金报账制,努力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特扶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资金跟项目、拨款按进度”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二条 特扶专项资金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特扶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规定执行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
第十四条 特扶专项资金属于扶贫开发类项目补助资金的要实行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要定期以多种形式公布项目资金的使用(补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