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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11年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1:
  宁畲族自治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经营活动的摊点(下简称摊点),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一、在当地政府允许或者指定的范围、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
  二、场地周围环境整洁,与垃圾堆放处、厕所等污染源距离20米以上。
  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销售设施,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器具,使用一次性卫生餐饮具或消毒餐饮具。
  四、不得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置摊点。
  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身份、健康证明、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承诺书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及卫生等有关要求。
  八、烹饪食品要保证新鲜、卫生,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确保食用安全。
  九、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它器具混用。
  十、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食品不得着地存放,并与原料、半成品等分开放置。
  十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清洁无毒无害售货工具。
  十二、流动摊点不得经营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的食品、冷荤凉菜以及法律法规等明令禁止经营的其它食品。
  十三、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脂制作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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