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贷款的管理。涉农金融机构要对低收入农户发展小额信贷实行专项管理,每季度将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的发放、收回情况列表送县农办(扶贫办)、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见附件3)。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专项资金包括省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管理。
(一)贴息标准。在贷款期限内,对低收入农户发展小额信贷按基准利率100%给予贴息。
(二)贴息方式。金融机构不向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扶贫贷款对象收取利息,由财政部门将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的利息拨付给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补偿。由保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低收入农户扶贫贷款进行保险;其保险费用由政府统一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农办(扶贫办)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景宁畲族自治县低收入农户增收计划表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家庭地址 | | 家庭人口 | |
家庭人员情况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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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人均纯收入(元) | | 主要收入来源 | | 主要贫困 原因 | |
发展项目 | | 发展规模 | | 实施时间 | |
项目实施地点 | | 预计投产 年份 | |
投资概算 | |
发展项目实施后家庭年增收额(元) | | 发展项目实施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元) | | 预计年人均纯收入超过4000元的年份 | |
农户意见 | | 村委会 意见 | |
村党支部意见 | | 乡镇政府 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