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景政办发〔201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我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以下称“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和《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暂行办法》(浙扶贫办〔2008〕37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以低收入农户为主要对象,以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中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资金为支持,以涉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主要方式,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 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的范围是经调查、审核、确定的全县低收入农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农办(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全县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县农办(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农办(扶贫办)。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低收入农户调查、审核、确定和增收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监测。
(二)财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专项资金(包括贴息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
(三)县人民银行。做好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四)涉农金融机构。分片包干,负责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五)保险公司。负责对低收收入农户和涉农金融机构申请的小额贷款提供保险保障,并组织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管理区)。成立由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项目实施工作;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40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状况调查工作方案》(景委政研〔2011〕3号),对辖区内2010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进行全面调查,针对每家每户的实际,分户制定增收计划(见附件1),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低收入农户资料和小额信贷贴息认定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在涉农金融机构所包干乡镇(管理区)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指借款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或在常住地有房屋产权证明),年满十八周岁不大于六十周岁,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经调查、审核、确定,2010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具备发展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等方面短平快的条件,并有发展意愿的低收入农户。
第八条 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开展的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九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信贷的低收入农户必须符合发放贷款的涉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扶贫信贷的低收入农户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按照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提倡对低收入农户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低收入农户申请贷款,由金融部门按照各乡镇(管理区)对每家每户制定增收计划的资金投入概算等方面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对象的认定。各乡镇(管理区)在调查、审核、确定,并制定增收计划的基础上,建立低收入农户发展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经县农办(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备选名册》送交相关金融机构。
由低收入农户提出申请和承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见附件2),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普通贷款操作规程,对符合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条件的对象办理贷款手续和管理。列入低收入农户发展扶贫贷款的对象方可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