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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景委发[2011]1号),现就做好县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三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丽水市委、丽水市政府批准的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集合景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定”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和配置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着力解决多头管理、权责脱节的问题。凡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必须规范,要体现综合、精干的要求。新组建及体制有重大调整的部门,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原则上不突破原有机构数;其他部门结合修订和完善职责,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内设机构职能和名称进行适当调整。

  三、“三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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