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概算评审结论,批复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审。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要求送相关部门履行审批、评审(审计)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送评审机构(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并将评审(审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市住建局:根据评审机构评审的概算,在标底不高于评审后概算的前提下组织项目招投标。未经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
政府融资平台:根据评审机构的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评审规定: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参与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1.概算、预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15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2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2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30个工作日。
2.结算、决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原则上2000万元以内20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30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4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50个工作日。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特殊情况,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