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补充评审。
(三)重大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工程结算的审核。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六)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事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委托协审单位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政投资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按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的意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评审意见执行。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义务。
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提出评审要求;制定专家评审和协审单位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批复评审报告,处理和监督有关评审意见的执行;组织对未列入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