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解聘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产生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害的;
5.一年内一次旷工超过5天的,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6.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开展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予解聘:
1.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或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由市(县)、区财政统筹。
第二十八条 市区社区办公活动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2000-3000户为基数,每年不少于3万元,超过3000户的,应相应增加;超出部分按实际需要核拨。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区办公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