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乌就培〔2011〕17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力度,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等问题,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用公益性岗位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问题的通知》(新残字【2009】96号)及新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联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残字[2010]35号)文件精神,拟将全市313名残疾人专职委员逐年纳入我市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今年暂将80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转入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岗名额
本次转入公益性岗位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共计80名。其中:天山区36名,沙依巴克区5名,高新区(新市区)11名,水磨沟区10名,经开区(头屯河区)7名,米东区6名, 达坂城区2名,乌鲁木齐县3名。
二、转岗办法及时间
转岗人员名单由各区(县)残联提供,并通知人员于2011年 4 月22日前到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办理相关手续,5 月10 日前统一上岗。
三、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
本次转聘人员,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享受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一)岗位补贴标准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现行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岗位补贴与现行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标准一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纳费部分之和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承担方式
本次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7:3比例由市、区两级就业专项资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