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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审核后,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其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8.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9.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10.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1.对符合条件的分离出的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每月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2.主辅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此项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三)土地政策

  1.对改制分流的生产性服务企业需要在其他地点重新建设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2.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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