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财政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入、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补助。县财政要切实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按时拨付相关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从2011年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物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市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全市确定的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并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认真贯彻落实《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监管,保证药品配送质量。按照基本药物的可得性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县基本药物零售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使较大的行政村实现国家基本药物供应。加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的价格监管,确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由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物价局、县监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4、强化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检工作机制,对纳入国家和省上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抽检,并定期公布抽检结果。要从企业准入、质量体系认证和准入后的日常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通过整顿强化药品流通过程的票据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等经销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工信局、县监察局负责)
5、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并进行全额报销。(由县药监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负责)
6、 加强基本用药管理,全面推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四个排队”和“八个排队”公示制度。(由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积极落实省、市、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强综合医院中医工作,为综合医院西医科配备中医人员,开展县、乡、村三级中医师带徒工作,降低中医药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由县卫生局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