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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不低于200元。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市县政府补助不低于1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确保达到50%的统筹地区,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由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 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由县人社局、县卫生局负责)

  4、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局负责)

  5、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确保80 %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由县人社局、县卫生局负责)

  6、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由县人社局负责)

  7、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个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逐步提高医保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保管理服务。(由县卫生局、县人社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优先配置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含张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和使用《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除临时用药和自费药品外),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全县各类医保定点药店应配备执业药师和基层用药目录内药品,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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