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加大对涉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强化电磁辐射设备管理,对涉源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七)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对矿区、公路、铁路建设及风景名胜区、天然林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特殊功能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打击乱采滥挖,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八)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防落后淘汰生产工艺的企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执法检查,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减少农村对周边河流的污染。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5月30日)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督查组,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全面动员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辖区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检查,清理环境违法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逐一解决,同时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情况,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企业。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15日)
1.集中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企业违反环保法律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对重点违法企业挂牌督办。
2.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一10月30日)。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自查阶段清理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属于限期治理的进行限期整改;对属于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停产治理;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逐一进行梳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和案件移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一11月15日)
对专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具体措施,切实加以落实,严防污染反弹,以便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后的长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