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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为投资者提供的配套服务项目:
  (一)对在张家川县三个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由园区提供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达到“四通一平”;

  (二)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县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三)对投资企业在人才、劳动力、原材料及配件供应、物流运输、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需求,由各部门、各单位优先支持解决;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张家川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准予落户。对户口不在张家川的投资者,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确定领导重点联系帮扶,选派干部无偿为企业提供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对于央企、上市公司等大型知名企业在我县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县政府可专题研究,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工业、农业、商贸、文化旅游项目的第一引荐机构(简称中介人)予以奖励;

  中介人需提供投资方的委托书和资信证明,保证投资方的真实性,积极协助做好引进项目的各项工作,在投资方和引资方签订合同前由双方明确中介人,并在双方合同书中确定。

  (二)引进资金的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共同出具的确认报告为准。

  (三)对经认定的中介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4‰奖励;对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及内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5‰奖励。

  (四)对中介人的奖励,在项目按签订合同如期建成投产之日一次性兑现。

  (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引进项目中介人的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张家川县现行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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