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多种形式出资:
(一)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专有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我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甘肃省、天水市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外开放。县外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本县的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允许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地规划的任何地方进行投资。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土地供给政策: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中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续期。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后,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二)投资者兴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林业及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环境、民政等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投资者投资工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优先供给。凡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四)按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经营、利用,一年未建设或两年未投产的,政府依法收回。
(五)国土部门在收到企业土地出让金后,一周内要给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的50%由财政负责,划入招商局专户作为奖励扶持基金。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享受国家及甘肃省出台的关于西部大开发、“关中-天水经济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其他政策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