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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多种形式出资:

  (一)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专有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我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甘肃省、天水市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外开放。县外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本县的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允许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地规划的任何地方进行投资。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土地供给政策: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中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续期。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后,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二)投资者兴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林业及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环境、民政等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投资者投资工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优先供给。凡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四)按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经营、利用,一年未建设或两年未投产的,政府依法收回。

  (五)国土部门在收到企业土地出让金后,一周内要给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的50%由财政负责,划入招商局专户作为奖励扶持基金。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享受国家及甘肃省出台的关于西部大开发、“关中-天水经济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其他政策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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