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张政发〔201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市属驻县各单位: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和建设张家川,加快民族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甘肃省、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下列产业和领域:
(一)工业:能源工业;高载能工业;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建材工业;轻纺工业;食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二)农业:农业牧业综合开发、农牧产品深加工及节水型农业。农业方面重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商品农业,农副产品保鲜、储运及加工;特色林果业;优良品种育种;特色农产品及有机产品生产与加工;绿色食品生产及加工;中药材种植基地及深加工,生态建设;畜牧业方面重点建设良种牛羊繁育基地,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皮毛、肉食、乳品加工及保鲜包装;规模化饲草料基地开发与建设;工厂化养殖业;农畜产品深加工。
(三)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城乡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五)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办企业;
(二)与本县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开发项目;
(三)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整合重组现有企业组建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县外企业集团在张家川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分部、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