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甘肃省增补药物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即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非目录药品206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1年4月1日起,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行统一配送管理。要设立张家川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中心,负责县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的需求计划收集、药品二次议价、订单下达等工作。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县康宏药业公司承担。县卫生局与各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类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用药(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等)、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配送。
(四)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7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1年不低于30%、2012年不低于50%。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的非基本药物,目前可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招标采购限价。2011年7月1日后,非基本药物库存药品要全部下架退货。
(五)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购销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六)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国家和省公布的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七)完善补偿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运行经费通过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费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县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