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优秀仲裁员和十佳仲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建设一支高素质仲裁员队伍,进一步提升仲裁质量和效率,决定在全省开展优秀仲裁员和十佳仲裁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仲裁员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争先创优活动,激励广大仲裁员爱岗敬业、善于学习、奋发进取、无私奉献,全面服务好、维护好、实现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一支业务素质精良、工作作风严明的仲裁员队伍,促进全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仲裁员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正清廉,模范遵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当事人无有效投诉。顾全大局,保守仲裁秘密,乐于奉献,团结互助。
2、业务精通。爱岗敬业,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工作五年以上,掌握并熟练运用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与调解仲裁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其它知识。对调解仲裁工作有一定理论研究,2009年1月1日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一篇以上。
3、实绩显著。年度直接办案80件以上,调解撤诉案件占所处理案件的80% 以上,按期结案率达100%。办案质量高,社会效果好,当事人满意率高,裁决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率5%以下,无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9条规定的第5项情形外的一裁终局被撤销的情形。
4、事迹突出。年度办案量居所在单位的前三名,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变处置能力强。对社会弱势群体帮扶等方面成绩显著,事迹感人并有典型性,具有良好口碑。两年来,单位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或曾被有关部门及组织授予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十佳仲裁员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