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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基本制度,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情况电子数据库。认真实施工资集体合同审查行为规范达标活动,规范审查管理,简化审查流程,因企制宜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已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取得法律效力。
  7、以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为重点,通过“党工共建”的组织平台和机制保障,加大工会组建力度,积极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加快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培育。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并发挥其作用,以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普训和轮训。
  8、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应着力加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培育,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研究本地区、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方案,并积极推动企业或区域、行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和实施。
  (四)督促激励并举,增强主体双方的协商自觉性
  9、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妥善把握司法尺度,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利益要求,引导企业和职工理性表达各自诉求。
  10、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协商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因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及时调解、主动调解,并将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11、工会组织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企业就工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工资条款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每年向职代会全面报告一次,及时分析履约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主动与企业加强沟通协调,促成尽快解决。
  12、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要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实现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作为评比、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因故未能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
  13、加大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和荣誉激励,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主要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企业创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基本准入条件,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对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负责人参评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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