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工作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即:煤矿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煤矿企业在建设、生产中存在与开采方案设计不相符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超层越界开采,因煤矿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由国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地面供电存在的隐患由供电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雷电方面存在的隐患由气象部门督促落实;火工产品管理存在的隐患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从根本上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强化监管,确保实效。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各煤矿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掌握工作动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做到“边查、边整、边改、边见实效”。
(三)建章立制,抓好落实。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将重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及成效,报县安监局、县乡企(煤炭)局审定、消号。并填报《安顺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安顺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安顺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表》,于每月5日以前报送县安委办。对督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责令实施挂牌督办,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并由县安监局、县乡企(煤炭)局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四)严肃纪律,实行问责。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因检查工作不认真,被检查煤矿未达到发现隐患、排除隐患目的,因督查疏漏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对检查组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报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备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按规定对参与检查人员进行问责。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矿打非成员单位要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每周报送1条以上工作信息,2010年8月10日前报送煤矿打非工作总结到县煤矿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安委办。工作信息联络人员:肖明阳(县乡企<煤炭>局) 电话:7228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