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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开展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县专项检查:6月15日至7月31日为县检查时间,根据工作方案,在煤矿企业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督查检查面要达100% 。一经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煤矿打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隐患不排除的矿井,坚决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总结、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1、接受上级检查验收。接受由市人民政府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领导专项行动小组组织对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2、健全长效机制。通过这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取得的经验,煤炭管理局提出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措施,探索建立完善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工作长效机制。

  3、上报工作情况。县煤炭管理局对开展煤矿打击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县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隐患整改

  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各级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分级督促落实的形式进行管理。

  (一)煤矿企业自查中存在的隐患整改:企业在自查中存在的隐患,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对存在隐患的整改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整改工作方案要包括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经费和物资、落实治理机构和责任人、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表》报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部门,同时按要求将重大隐患进行挂牌整改。

  (二)加大督查、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

  1、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整改。煤矿企业落实整改排除隐患后,写出要求复工复产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复查,经批准方可复工复产,并报市安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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