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曾宗涤(县乡镇企业<煤炭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刘昌福(县安监局副局长)
余 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宗祥(花江镇人大副主席)
王大华(永宁镇武装部长)
赵 凯(坡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赵富学(顶云乡政法委书记)
仇德忠(沙营乡武装部长)
黄 龙(县乡镇企业<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乡镇企业(煤炭管理)局,黄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具体事务。
四、打击重点
县内无证照非法开采的煤矿企业和无视管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的煤矿企业。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
(二)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建设;
(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五)煤矿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七)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
(八)其它违法组织生产行为。
五、工作步骤
全县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31日。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定针对打击或整顿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动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和责任;调整工作安排,开展思想发动,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排查、打击、整治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企业自查:6月1日至6月15日为企业自查时间,煤矿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自查方案,在安全生产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逐项对照自查达100%,并将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排除,形成自查报告报县煤炭管理局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