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李德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杨文标(县监察局长)
蔡家禹(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刘昌福(县安监局副局长)
余 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冯 刚(县经贸局副局长)
黄 龙(县煤炭局副局长)
李用华(县林业局副局长)
杨化忠(县交通局副局长)
张书涛(县环保局副局长)
卢 旭(县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 刚(县工商局副局长)
杨仕昆(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余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
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设两个督查小组。
第一督查小组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各一名同志。
负责督查:永宁镇、花江镇、关索镇
第二督查小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电力公司、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和农机服务中心各一名同志。
负责督查:岗乌镇、沙营乡、顶云乡、坡贡镇
四、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5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矿”专项行动方案,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开展广泛动员和宣传,营造“打非”工作氛围,为开展专项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排查、打击、炸封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集中排查:6月1日至6月30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所、公安派出所、安监站、林业站等联合负责排查工作,将排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排查恶劣并确定的违法采矿重大案件,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盗采资源鉴定,对构成犯罪(盗采资源价值10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黑涉恶的犯罪,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