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25日至12月19日)。以打开生命通道、打造畅通工程为重点,全面整治单位(场所)和农村50户以上大村寨存在的火灾隐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排查。 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力度和频次,严防重点时段发生重、特大火灾。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六小”场所、居民住宅区和城乡结合部检查力度。同时,结合专项行动抓好中秋、国庆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继续抓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针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地毯式火灾大排查、大整改。安监、教育、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工商、林业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下属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乡镇政府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好乡镇居民区、城市社区、农村村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市公安局和市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安公通字〔2010〕146号)文件要求,彻底排查辖区各在建工地,对于检查发现未经备案或审核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应相互抄告并作出相应处理。教育部门应按照市公安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安公通字〔2010〕143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消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全面提升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能力。规范学校新建建筑审核备案验收,引导师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与逃生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力争用三年时间拥有一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工商和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辖区各公众聚集场所、商场超市、木材加工作坊和家具城等进行排查,督促监管对象完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公安消防部门应组织普查全县各类单位和场所,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配合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对在排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对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临时查封、行政拘留等强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