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跟踪监管。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严格履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铲除非法企业(单位),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4、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要抓紧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继续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1、突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治理。要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火灾严重等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继续做好10万吨以下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加快建设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2、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继续深化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推动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禁“一面墙”开采。继续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地质勘探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要从管理和工程两方面,注重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从严整治超载超速超限和无证、酒后、疲劳驾驶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急弯陡坡、连续下坡、临崖、防护设施缺失等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路段逐一排查,不留死角。
4、切实加强建筑领域安全专项治理。严把建筑施工资质,严防无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严查建筑企业制度建立、落实及职工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的坚决不容许开工。严格落实建筑行业“十条禁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防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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