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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2、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宁政发〔2010〕55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县(区)、乡(镇)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尤其要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及时纠正查处本行业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县(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3、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地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
  (二)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
  2、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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