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的要求。一是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水土保持专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新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切实担负起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和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加强生产建设单位和各类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保障新
《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各项要求、措施和制度落到实处;三是要分级组织召开新
《水土保持法》座谈会,有针对性的解读新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逐步理顺同各个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努力改善水土保持执法环境。
2、培训的对象。一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业人员,重点是水土保持负责人、监督管理及技术人员;二是全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县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和水务局局长、副局长;三是各类生产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及水土保持专责;四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及技术人员;五是各级政府发改、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及铁路、公路、电力、煤炭、石油等相关行业人员。
3、培训的方式。一是组织开展新
《水土保持法》专题讲座,由市、县(区)水土保持负责人亲自开讲授课;二是组织举办新
《水土保持法》培训班,邀请有关水土保持法律专家及政府法制办专业人员进行授课;三是组织召开新
《水土保持法》座谈会,邀请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及交通、能源、矿产等相关行业参加座谈;四是组织召开新
《水土保持法》研讨会,邀请市人大法工委、法制办及相关科研、院所水土保持专家等进行研讨。
(四)强力推进新
《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
《水土保持法》的修订,是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型政府要求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强化了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而且规范了监管程序,明确了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新
《水土保持法》,对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防治水土流失危害,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