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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县(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县(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县(区)严格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5]63号)要求,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土地开发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6、千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5分)。依据“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8月底前,建立了千万亩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平台,并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验收,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提供“批、查、补、调”等用地监测的,得5分。未完成的县(区),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8分)。
  1、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先补后占”制度(4 分)。各县(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全面落实了“先补后占”制度的,得4分。年内,辖区内每发生一起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建立(4分)。各县(区)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并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6分)。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4、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4分)。各县(区)应积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建设。截止2011年12月31日,各县(区)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中耕地结余均达到30公顷以上的,得4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0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8分)。根据各县(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各县(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8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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