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乌劳〔2010〕150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2010年度工资增长的水平,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状况以及人工成本等综合因素,制定《乌鲁木齐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同时就执行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乌鲁木齐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和各区、县辖区内国有、国有控股、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民营、私营等企业。
二、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乌鲁木齐市当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在“两低于”原则基础上,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改进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三、各企业应在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完善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按照工资指导线制定的标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逐步形成企业劳动者与资方共决收入分配机制和工资增降机制。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乌鲁木齐市2010年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就我市2010年企业工资调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职工工资水平高于乌鲁木齐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其本年度工资增长可控制在基准线以内调整。
二、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0%。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乌鲁木齐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其本年度工资增长,可在上线之内进行调整。
三、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标准增长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