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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第二章 就业安置

  第六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集体创业。社会各方面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薪酬水平不低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因工伤与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不允许将残疾职工在本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名额。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办理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招聘残疾职工计划和对残疾人技术水平的要求,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经过培训的无业残疾人中招聘。

  第十一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三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我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凡依法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为其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由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以上用人单位的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中扣除就业保障金,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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