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2010年6月1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拉政发〔2010〕67号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置就业对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保障金缴纳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五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政策宣传、应当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使用、管理、文书发放等工作;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等部门的配合下具体开展残疾人的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