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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09]第270号)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切实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是完成我区“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建设(房管、城管)主管部门要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加强本地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监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造任务。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对已完成的项目和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梳理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尤其做好供热计量分项工程的改造,要切实结合原系统结构形式,选择合理的改造技术和计量及温度调控设备,确保改造项目符合《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三、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政策,确保2010年采暖期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既有居住建筑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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