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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
(辽财库函〔2010〕936号)


辽宁省各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沈阳市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直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盛京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结果的通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和《关于申报代理省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函》(辽财库函〔2010〕131号),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认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对中国银行等十三家金融机构进行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技术条件评审。经审核,中国银行等下列十二家金融机构符合代理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要求,现予以确认代理资格: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
  请上述金融机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要求,认真履行有关协议,建立健全银行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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