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 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 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 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的;
(四) 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五) 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六) 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七) 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出现以上(一)、(二)项情形的,暂停使用标识;出现以上(三)-(七)项情形的,撤销使用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违反本规定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处理。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违规情况的,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报。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项目编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时 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说 明
1、申报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和4号宋体字打印,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2、“项目名称”是指参加绿色建筑认证的建筑(区)名称;
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单位应当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申报;
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在申报单位概况一栏里需分别介绍;
5.严格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